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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驾中关于酒精浓度的鉴定标准

来源:发布日期 2019-10-24

一、酒驾的入刑标准
 
根据《车辆驾驶人员血液、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》规定,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/100mL,小于80mg/100mL,为饮酒驾车;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/100mL,为醉酒驾车。
 
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,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 
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 
二、酒驾中酒精浓度的几种鉴定标准
 
对涉嫌酒驾司机血液中乙醇含量的司法鉴定,使用何种检验标准会直接影响和决定了鉴定检验结论,因此,对鉴定标准,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。
 
检索酒精鉴定的标准有基本为以下四种:
一是《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》(GA/T842-2009)
二是《血、尿中乙醇、甲醇、正丙醇、乙醛、丙酮、异丙醇、正丁醇、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、甲醇、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》(GA/T105-1995)
三是《生物样品中血液、尿液中乙醇、甲醇、正丙醇、乙醛、丙酮、异丙醇、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》(GA/T1073-2103)
四是《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》(SF/ZJD0107001-2010和2016)。
以下简称,105、842、1073、2010。
其中,105、842、1073标准均是公安部制定和发布。而2010是司法部制定的。
 
2011年7月1日施行的《车辆驾驶人员血液、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》GB19522-2010规定,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/T105或者GA/T842规定。
 
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,排除了上述的司法部发布的2010标准在醉驾中对乙醇鉴定的适用。
 
2013年5月6日,公安部以“技术方法不可用”为由明令废止了105标准,顺理成章842标准成为了醉驾酒精鉴定中唯一标准。
 
但是2015年,一起因酒驾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中,涉及三份酒精浓度鉴定报告:
A报告是提起公诉时随案附送的证据材料;
B报告是被告人不服A报告,委托某司法鉴定作出;
C报告是公诉机关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而作出;
 
法院认定B报告因为“ 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来源不合法及作出的程序不当,故鉴定意见不予采纳,C报告书则因为“ 该鉴定报告采用JD0107001-2010的检验方法,违反了国家规定应按照或GA/T842规定检验的强制性标准,故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”,故而采信了A报告书,A报告书依据GA/T105鉴定方法作出。
 
虽然 GA/T105,在2013年5月6日就已经被公安部废止了,但上述三份报告书并没有采用当时唯一有效的鉴定方法:GA/T842。法院最后采信的是以GA/T105标准作出的鉴定报告。所以也可以这样理解,在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,从酒精浓度鉴定依据方面,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。
 
2018年,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《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》明确指出,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/T1073 或者GA/T842 的规定,强制执行。
 
所以,截止到目前,司法鉴定机构的酒精浓度检测标准明确为GA/T1073或者GA/T842。